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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3章 增值税制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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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到张文弼这么说,冯天禄立刻说道:

「张大人,本官也愿意联署,奏疏可以通过通政司的渠道送上去,直接送到苏检正那边。」张文弼明白冯天禄的意思,冯天禄是通政司下的江河通政署主司,他可以通过通政司内的渠道,更快地将奏疏送到京师。

而且他愿意联署,张文弼自然乐意。

张文弼起草奏疏,又交给冯天禄过目,立刻通过快船送往京师。

这次联署之后,张文弼和冯天禄两人,多了几分惺惺相惜的感觉。

他们乾脆留在九江,一边操持长江中上游邮政船招标的事情,一边等待朝廷的回应,等待朝廷如何解决税卡的问题。

京师,中书门下五房。

苏泽展开奏疏,迅速看完。

张文弼和冯天禄这份联署奏疏写的极为漂亮,他们详细记录了长江下游流域税卡林立的问题,也敏锐的预感到了其中的危害。

严格来说,这并不是两人的职权范围。

不愧是杨尚书举荐的人啊!

苏泽不由得感慨,杨尚书果然是大明第一伯乐,他举荐的人才,不仅仅是业务能力出众,人品也是过关的!

若非心中有大义,当官的是不会冒着得罪地方同僚的风险,上这样的奏疏的。

作为穿越者,苏泽当然知道税卡的危害。

地方为了多收商税,到处设卡。商人缴税是应有之义,但这样层层盘剥,反而阻塞了流通。这些年来,地方官府对于商税的态度,逐渐发生了变化。

最开始,最抵触商税的就是江南地区了。

但随着常州府丶松江府上海县开徵商税之后,其他几个江南的府也撑不住了。

隔壁开徵商税,等于将税收都抽走了。

于是江南的几个府县,都纷纷请奏开徵商税,朝廷开徵商税的府县越来越多。

这一点,在权知新政实行以后,越发的明显。

新官「权知」一年,那想要做出成绩来,地方官府就要有钱。

田税是不可能大幅度增长的,张居正掌控的户部,又对于杂税的徵收十分谨慎,严查地方上的苛捐杂税于是乎,商税就成了地方官府要增长收入的最佳选择。

而且朝廷也规定了,开徵商税的地区,可以开吏科试,用考试招募更多的吏员,并且朝廷还有专门的教育资金扶持,帮助地方开设小学。

结果就是,沿着长江流域逆流而上,越来越多的府县开徵商税。

这本来是一件好事,正好符合苏泽的「四民道德说」,也就是「商人有纳税的道德」。

可是地方治理,素来有一个钟摆理论。

钟摆理论,就是政治上总是出现一种左右摇摆的现象。

从地方上极力反对开徵商税,到地方上到处设立税关,滥征商税,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。

就在户部的报表上一片欣欣向荣,各省商税飞快上涨的时候,滥征多征,设卡抽税的问题又出现了。其实这种事,原时空就发生过。

清后期为了扑灭太平天国起义,允许地方团练设立厘关,徵收厘金。

这项权力在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,清廷都没能收回,东南各省通过厘金,获得了中央财政外的收入。清末能发生东南互保,其基础就是这厘金收入。

其实不仅仅是清末,近代法国丶德国都发生了这样的事情。

苏泽想起了自己读书时候的课文,《多收了三五斗》里写的是农民,可道理相通。

税卡一多,成本就摊到货价里,最后还是百姓掏钱。

货流慢了,价贵了,厂子出货也难。

他铺邮政丶造新船丶改漕运,是要让货快起来,让作坊敢开工,让商人敢贩运。

现在倒好,路上处处是关卡,船跑得再快,也得停下来缴钱。

这种税卡横行,破坏的是整个大明的商业活力。

以邻为壑,以邻强征,这样的商税,根本不是苏泽设想的,对商人利得徵税反哺朝廷,而是朝廷利用商税盘剥商贾百姓。

效率是更大的问题。

商业发展在于流通,以邻为壑的地方保护主义下,就算是形成地方工商业,就不过是一种垄断下的特权工坊。

垄断就能赚钱,那还搞什么技术竞争技术进步。

那就和清末实业一样,所谓实业,不过是依附于权贵的敛财工具。

技术升级赚到的钱,还不如官府的一道命令,这样的工商业根本发展不了先进生产力,反而会成为落后社会制度盘剥百姓的新工具。

张文弼和冯天禄的联名奏疏来得及时。

再不整治,邮政船快不起来,漕运改蒸汽船也是白费,沿江刚冒头的那些小厂,怕是要被税卡压死。他回到案前,铺开纸。

这事不能单靠一纸禁令。

地方上阳奉阴违惯了,今天撤卡,明天换个名目又能立起来。

得从根子上改。

要怎么改,其实苏泽也早有预案。

苏泽提笔写下《请设货物通行票以利商贾疏》。

他先引张文弼与冯天禄奏报,简述沿江税卡林立的现状:三百里水路,税卡十三处,小商贩不堪重负,货流迟滞。

接着笔锋一转,点明核心问题:

「商税之设,本为取商贾之利以益国用,非为阻塞货殖。今地方各自为政,滥设税卡,实乃以邻为壑,伤及商脉,亦损朝廷长远之利。」

解决办法,他提出了三条。

第一,设「货物通行票」。

凡商货起运,于首个税关或地方官衙,按货值一次性估税,开具通行票。

票上载明货物种类丶数量丶总值丶应纳税额丶起运地与目的地。

沿途各关,验票即放,不得重复徵税。抵达销地后,凭票核销,完成纳税。

第二,立「税额抵扣法」。

此为新税制之关键。各地生产作坊丶工场出售货物,可凭购入原料时取得的通行票(或类似税凭),抵扣部分应纳之税。

例如,织坊购棉纱已缴税,出售棉布时,可凭棉纱税票抵扣布税的一部分。

此法意在将税赋更多留在生产增值环节,鼓励深加工,亦使原料流通更畅。

第三,严定章程,统一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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