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5章 坚持(2 / 2)
他脱下衣服搭在箱沿上,以防再犯刚才一样的错误,然后跑到前面去,用手捂住箱沿,就在路边找了些杂七杂八的东西,堵住盖子不让它落下来。
确认没有问题后,他坐进后面那只箱子,再把衣服穿上。
尽管已经两个多月了,他还是不能适应这湿热的天气,反而越来越离不开空调服了。
为此他担心自己将来可能不得不改变初衷,给自己增加一种耐热基因,以适应这个新的生存环境。
等待也是一种煎熬。尧丹并没有行走的特别能力,从上一个经停到走过来和他会合,估计需要两三个小时。
他孤零零待在这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,心理压力非常大。
此时如果遭遇野兽的攻击,他不知道要如何应对。尤其是狼那样群体出动的野兽。
人在一开始并不比野兽强多少,但他们形成了一个比所有野兽更大的群体:社会。是社会让人变得强大无比。
他现在失去了社会,仅凭自己的能力只能成为许多野兽的食物。
他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,而且这样的局面就在眼前。在星光下面,他看到远处有十几对蓝荧荧的眼睛正向他靠近。
他已经多次和狼打交道了,对它们那种默契的协同和不顾一切的厮杀深感恐惧。
他手抓着盖板,准备情况不妙时马上合上盖子跑路。尧丹来了以后可以坐进留下的那只空箱子去追赶他。
不过他无意间发现自己手上的那枚红宝石戒指闪着幽灵般的寒光。
他转动了戒面上的宝石,按照秘书教他的方法,指向一对眼睛中间最亮的位置,轻轻勾了一下。
那对眼睛的光很快消失了。看来它被干掉了。
但这时他发现那些亮点越来越多,而且快速朝他这边接近。
他意识到即使再杀掉几个也阻止不了它们,与其浪费自己有限的弹药,还不如逃之夭夭。
于是,他躺了下去,快速合上盖子。自行箱继续向下一个途经点疾驰。
再说尧丹看到前面停着一个打开盖子的箱子,看见箱盖下面那些杂物,知道这是馀庆所为,而他可能遇上什麽事提前走了。
于是她清理了杂物后马上开始了追赶的行程。
馀庆在每个途经点都要活动一下筋骨,而尧丹在每个途经点只走个过场,有的只花了几秒钟,因此尧丹几个途经点后便追上了馀庆。
第二天一大早他们终于进了明山城,来到距离他们昨天停车不远的地方。
馀庆给自行箱重新设置了目的地,把它们又发回长金去。
这时馀庆和尧丹对了一遍说辞,掩盖他们去了长金的事。
他们取消了灵犀的限制,恢复了和芙蓉她们的联系。
当馀庆气喘吁吁跑到车子跟前时,芙蓉她们正在那儿焦急地等着呢。
燕儿喊道:「那个女人没把你怎麽样吧…」
这时眼尖的芙蓉见馀庆手上多了一块表和一枚戒指,便问:「宝贝,这些哪来的…」
尧丹白了芙蓉一眼,说:「能不问吗?多管闲事!」
完了,她又故作神秘地小声对芙蓉和燕儿说:「都是那个大块头女人送给相公的。我们是跑出来的,都上车马上离开这里!」
巧的是昨天那个女人正好路过这儿,看见馀庆他们,气冲冲便要过来捶人。
燕儿喊道:「那个女人跑来抢人了!」
馀庆他们见此情景,加足马力便逃,很快飞上天了,朝嫦娥她们停留的方向飞去。
也就几分钟的时间,馀庆就和嫦娥等人会合了。
除了尧丹,大家都还以为馀庆被明山的大块头女人强留了一夜呢,因此都不敢笑出声来。
馀庆假装尴尬地说:「你们想造反啊,谁敢笑我,现在就让她滚蛋。」
他不说还不打紧,这一说反让她们几个忍不住笑弯了腰。
妲己笑道:「亲爱的,我们昨天晚上真的担心死了,生怕那个女人把你当牙签剔牙齿。」
馀庆骂道:「信不信我把你的鼻子割了,反正它长在那里也不是为了出气的,乾脆晒乾了当口哨用。」
打闹了一会儿,馀庆说:「嫦娥,还是你们打头,妲己和当归她们居中,我和尧丹殿后,咱们去剑工。争取一周之内到达第三乐园!」
出发后,尧丹望着馀庆一本正经地问:「相公,如果第三乐园里发现有一百个女人,你打算怎麽办?都笑纳了吗?」
馀庆笑道:「我看没这个可能。不过要是发现有一百个男人情况会更糟。他们肯定不相信你是什麽类人姝,争着要把你娶回家去帮他们生儿子,那时候你可咋办呢?」
尧丹说:「我们可都是名花有主了,倒是那个新来的娥英还没有和你签约,到时候就让他们去抢,谁抢到归谁,你看这个主意怎麽样?」
「不怎麽样,只怕到时候她像被五马分尸了一样,有人抱着一只手,有人抢到了一条腿,还有人扛着她的脑袋。」
玩笑归玩笑,不过尧丹的玩笑还真提醒了自己,馀庆觉得还是应该提前想好各种预案。
他一直专注于找回散落的原生人类,却没有想过如果男女比例失调,也会出大问题。
他想,如果找回来的只有一百个女人,问题可能还不会太糟。但真要是只找到一百个男人,他真的不知如何是好了。
这并不是他自私,而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困境。
后面这种情形,如何安顿他们就是一个大难题。他们没法找到配偶,最后可能出走到其他族群去了。
最坏的一种情形,他们还会自相残杀。不论出现何种情况,最终他所有的心血都白费了。
假如找回来的人都和当归一样目不识丁,什麽文化和知识都没有,那也是一件叫人头痛的事。
关键是当年乐园建立之初,每个乐园的语言文字都不一样,不像现在这样普及了华语,相互之间的沟通也成了问题。
↑返回顶部↑